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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知

录入:admin  www.laiwuip.com   2008/12/20  人气:1545

申请专利前的准备 一项能够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条件。首先是具备实质性条件,即具备专利性;其次还要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履行各种手续。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不但不可能获得专利,还会造成申请人及专利局双方时间、精力和财力的极大浪费。为了减少申请专利的盲目性,节省申请人及专利局双方的人力和物力,专利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以前一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学习和熟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详细了解什么是专利,谁有权申请并取得专利,如何申请和取得专利。同时,也应了解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取得专利后如何维持和实施专利等。   (2)对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是否具备专利性进行较详细的调查。在作出是否提出专利申请以前,应当广泛掌握资料,充分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对明显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或独创性)的,就不必再提出申请。由于现有技术包括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本专业的权威性期刊和专著等,还包括国内同行业的技术现状,所以对现有技术作全面调查是一项十分细致和繁锁的工作。尽管这样,对现有技术的调查还是一个不应缺少的环节。申请人至少应当检索一下专利文献,因为专利文献包含了国内外最新的技术情报,又有比较科学的分类方法,往往可以给申请人较大帮助。此外,专利局下属的检索咨询中心还设有申请专利前的有偿检索服务,如果申请人经济上许可,自然这是调查现有技术最快捷的方法。   (3)需要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对申请专利进行认真考虑。申请专利必须缴纳申请费、审查费,如果被批准,还要缴纳专利登记费、年费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要缴纳代理费,这是一笔相当不小的投资。申请人应对自己的发明创造技术开发的可能性、范围及技术市场和商品市场的条件进行认真预测和调研,以便明确在取得专利权以后实施和转让专利的条件及可能获得的经济收益,明确不申请专利可能带来的市场和经济损失。这些都是申请人作出是否值得申请专利、申请什么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和在什么时候提出专利申请等问题时应当顾及的重要因素。   (4)了解专利申请文件的书写格式和撰写要求、专利申请的提交方式、费用情况和简要的审批过程。专利法规定,申请一但提交以后,就不能再作实质性修改,所以申请文件特别是说明书写得不好,将成为无法补救的缺陷,甚至可能导致很好的发明内容,却得不到专利。权利要求书写得不好,常常会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了解申请手续、审批程序,也往往会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等法律后果。撰写申请文件有很多技巧,办理各种申请手续也是十分细致、要求很严格的工作,申请人如果没有把握,最好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5)其它在申请前应注意的事项   为了保证专利申请具有新颖性,在提出专利申请以前,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内容保密。如果在发明试验或鉴定的过程中有其它人参与,应当要求这些人员也予以保密,必要时可以签订保密协议。已由国务院主管部委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或举办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会和技术会议的,为了不丧失新颖性,应当按照专利法第24条的规定,在鉴定会或技术会议后6个月之内提出申请。   凡是要申请专利的项目涉及到一种或几种新的公众无法得到的微生物的,应当在提出申请以前,最迟在申请的同时将这微生物提交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保存。目前在国内已指定的保藏单位有: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地址在北京中关村;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地址在武汉珞珈山武汉大学校内。同时,这两个保藏单位又是布达佩斯条约指定的微生物国际保藏单位,所以申请人在这两个单位保藏微生物的手续也将得到其它布什佩斯条约缔约国的承认。   如果申请权是通过转让获得的,应当在申请以前办好转让手续,以便专利局需要时,可以及时提交。 :: 专利申请的授权和其它可能的结局 专利申请经过审查程序,就进入授权阶段。然而,并非所有的专利申请都能批准为专利。一般来说,专利申请经过审查程序,可能有四种不同的结局:申请被主动撤回、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被驳回和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对于不同的结局,申请人可能需要作出不同的处理或办理不同的手续。 1.专利申请被主动撤回   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由于情况的变化,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撤回专利申请。例如:   (1)发现申请内容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   (2)发现申请文件撰写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导致申请无法批准,或者保护范围将受到严重限制的;   (3)发现申请缺乏专利性,进行下一步程序已没有意义的;   (4)申请人要求申请保密专利,国务院主管部门不同意,申请人经考虑认为将发明保密更有利的。 请求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一式两份,写明请求撤回的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名称和申请人,并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委托专利代理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代办手续,但应当附具全体申请人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 专利申请一经撤回,申请人及其继受人不得再有要求恢复。 发明专利申请在进行公布准备程序以前撤回的,撤回以后不再公布,但在进入公布准备程序以后撤回的,申请将照常公布。公布准备程序一般从申请日起第15个月开始,但有提前公布请求的,从形式审查合格起即进入公布准备程序,有优先权请求的,从优先权日起第15个月进入公布准备程序。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办理专利权授权登记手续以前提出。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后,专利局立即进入公告准备程序,申请人即使提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专利局也将照常公告授权,并出版专利说明书。 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以前,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前撤回的,专利局应当对其申请案卷予以保密;并且按照公布及公告以前的申请案卷一样进行管理,直至案卷销毁。 2.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办理某项审批手续的,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这里面有些是申请人基于时间、精力、经济方面的考虑不愿将程序进入下去,故意不去办理手续而造成的;有些是申请人不了解法律和审批程序耽误了手续时间造成的失误;有些则是确有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    在实际操作中,专利局无法区分这些不同情况,所以对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都要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通知书中写明视为撤回的原因。申请人如有正当理由,应当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一式两份,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同时补办因正当事由的障碍而未完成的各种应当办理的手续,和补缴应当缴纳的费用。补办手续补缴费用一般应当在上述两个月内完成。如确有困难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的,应当请求专利局延长期限;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规定的费用。例如,申请人因病住院,耽误了办理实审请求的期限,因而申请被视为撤回,这时申请人如要求恢复申请,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一式两份,缴纳恢复权利手续费,补办实审请求手续,补缴实审请求费。 请求恢复权利需经专利局批准。专利局审批的主要依据是: ①恢复权利请求书和恢复权利请求费以及其它应当补办的手续和应当补缴的费用是否在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后两个半月内完成的; ②提出的正当理由是否成立,一般来说,只有申请人没有过失或者过失可以原谅的事由才被认为是正当事由。 专利局不同意恢复的,将作出不同意恢复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同意恢复的通知后15天内,向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提出行政复议。 3.驳回申请及请求复审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后,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请求复审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一式两份,在其中说明复审的理由,复审理由应当针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中提出的事项请求进行申诉,否则不予受理。为了支持复审理由或者消除申请文件中的缺陷,申请人在请求复审时,可以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或资料,也可以对申请文件的驳回决定中涉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复审请求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请求复审的还应当缴纳规定的费用。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格式,或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复审请求被受理以后,一般先要将复审请求书及其附件,特别是经申请人修改过的申请文件送交原审查部门进行复查,称为前置审查,复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复审决定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结论:   (1)维持原驳回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2)确认复审请求理由成立,或者确认经申请人修改后,申请文件已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决定撤消原驳回决定,申请退回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   复审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4.授予专利权与办理登记手续 发明专利申请经过专利局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均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含授予专利权决定),并同时予以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所以,办理登记手续是专利授权阶段申请人应当办理的一项必要手续。现说明如下:   (1)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登记手续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以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启动。申请人接到这些通知书以后,应当自通知书右上方专利局加盖的发文章日期起算,于两个半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期满未办理的,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通知书。   (2)登记启动后对其它程序的影响 登记手续完成以后,被通知将要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不得再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也不得再作为新的分案申请的母案。在对该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完成后提出的,以该申请为基础的要求本国优先声明,专利局将按优先权声明视为未提出处理。对以该申请为母案提出的分案申请,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登记手续启动以后,申请人提出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除变更地址以外,均暂停办理,待授权程序结束后,再行办理。所以这些变更情况将不在专利证书上反映,但将记录在专利登记簿上,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3)颁证日的确定   被通知将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其在专利登记簿上的登记日、公告日和颁证日为同一天。   (4)办理登记手续时,不必再提交任何文件,申请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发明专利申请还应一并缴纳除授权当年之外的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可以减缓,但不能滞纳。   (5)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以后的权利恢复   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通知申请人,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如果申请人耽误期限是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恢复权利。 恢复权利的请求应当在接到专利局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之后两个月内提出,同时应当补办登记手续(缴纳专利登记费和授权当年的年费)和缴纳规定的恢复权利请求费。视为放弃后恢复权利的程序和要求与申请视为撤销后恢复权利的程序和要求是相同的。 国际申请简介   我国已经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我国申请人自1994年1月1日起可以利用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对于希望获得外国专利保护的中国个人和单位来说无疑是一个喜讯。    (一)什么情况下适宜提出国际申请   按照PCT规定的方式提出的申请称为国际申请。一般说来, 国际申请是一个PCT缔约国的居民或者国民为得到几个缔约国的保护而提出的专利申请。   我国加入PCT之前, 申请人只能按巴黎公约原则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我国加入PCT之后,申请人也可以利用PCT途径提出国际申请。当申请人希望以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个国家(一般在5个国家以上)保护时, 利用PCT途径是适宜的。因为通过PCT途径仅需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份国际申请, 而免除了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国家申请的麻烦。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加入PCT之后, 中国个人和单位仍然可以按照巴黎公约原则向外国提出国家申请。特别是在申请人仅需向一个国家或者少数几个国家申请专利时, 利用巴黎公约途径是适宜的。    (二)如何提出国际申请   1.首先提出中国专利申请   一般情况下, 中国个人或单位作出发明创造后可以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国家申请。然后, 在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提出国际申请, 并要求优先权。这样, 申请人就有12个月的时间考虑是否有必要向外国申请专利, 通过什么方式提出申请, 以及为提出申请进行必要的准备。   根据有关规定, 中国个人或单位作出发明创造之后也可以直接提出国际申请, 但是, 必须在该申请中指定外国的同时也指定中国。   2. 准备申请费用   我们知道, 向外国申请专利需要向外国专利局和专利代理人支付数目可观的费用, 并且是以美元结算的。按专利代理机构的实践, 目前平均每向一个国家申请专利需要支付4000~5000美元。若以5个国家计算约需准备2万~2.5万美元。   申请人提出国际申请同样需要支付上述费用(但支付的时间可推迟8个月至18个月)。而且, 还要支付PCT国际阶段的费用, 该费用包括中国专利局征收的传送费、检索费和国际初步审查费约2100元(人民币)和国际局征收的基本费、指定费和手续费约1150元(美元)。如果是中国的个人提出的国际申请;国际局征收的费用可减少75%。   3.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申请人提出国际申请必须委托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该专利代理机构将帮助申请人填写各种表格、修改申请文件, 并由该机构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申请文件、缴纳费用和办理各种手续。     (三)国际申请中保护类型的选择   目前PCT成员国已达到114个。其中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俄罗斯和全体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等工业化国家,也包括韩国、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几乎覆盖了世界上所有实行专利制度的重要国家。中国申请人通过PCT途径提出国际申请,可以选择一个、几个甚至全体成员国作为指定国,要求它们授予专利权。   PCT各成员国对国家申请给予除发明专利外的其他保护形式的,同样也给予国际申请这些其它形式的保护,例如某些国家实用新型、澳大利亚的小专利、美国的继续或部分继续申请等。因此,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对不同指定国选择不同形式的保护。   (四)国际申请的审批程序   国际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个阶段。   1.国际阶段   国际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一阶段。它包括国际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等必经程序以及可选择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中国个人或单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国际申请, 国际阶段中除国际公布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进行外, 其它程序都在中国专利局里进行。   国际检索是指中国专利局按条约的规定对国际申请主题进行检索, 找出与其相关的文献并指明其相关程度。通常中国专利局在自国际申请日起4个月内作出国际检索报告。   国际初步审查是指中国专利局根据申请人请求对国际申请进行审查, 并对请求保护的发明看来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通常中国专利局在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2. 国家阶段   国家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二阶段。国家阶段在申请人希望获得专利权的国家的专利局(称作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它包括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和在各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的审批程序。   在国际阶段中未在自优先权日起十九个月内要求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申请, 其进入国家阶段(指定局)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 在自优先权日起十九个月内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国际申请, 其进入国家阶段(选定局)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主要手续是按各国规定递交国际申请文件的译本和缴纳规定的国家费用。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后, 由各国专利局按其专利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 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五)中国申请人从PCT程序中可以获得哪些好处   中国申请人通过PCT程序可以获得下列主要好处:   1. 申请人可以使用中文提出申请;   2. 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 请求外国给予专利保护;   3. 申请人仅需用中文(或英文)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一套申请文件即可确定该申请的申请日, 并被认为是同一天在各指定国提出的申请;   4. 在进入各国的国家阶段之前, 申请人已经得到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通过这二个报告, 申请人可以初步判断该申请在各国专利局被授予专利权的前景, 从而决定是否有必要继续国家阶段;   5. 推迟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 使申请人可以根据市场前景和技术进步决定是否有必要进入预定的指定国。推迟进入国家阶段一般并不会影响授予专利权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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