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各市知识产权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进我省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结合新形势的需要,现对2003年制定的《山东省专利奖评奖办法》作出修订,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山东省专利奖评奖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鼓励发明创造,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及专利技术产业化,增强专利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推动科教兴鲁战略的实施,参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专利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二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山东省专利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发明创造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山东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山东省专利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设立山东省专利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山东省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评审的事务性工作。领导小组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单数。
第五条 山东省专利奖授予范围和基本条件:
凡在山东省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获得的中国专利,具备以下条件,均可以申报山东省专利奖:
(一)在评奖的当年5月1日前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技术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创造性和实用性强,技术水平高;外观设计专利在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第六条 山东省专利奖的评奖标准与数量:
(一)对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一等奖。
一等奖每次授奖项目数不超过10项。
(二)对在科学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和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二等奖。
二等奖每次授奖项目数不超过20项。
(三)对在科学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和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授予三等奖。
三等奖每次授奖项目数根据实际情况由领导小组提出,并报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批准。
第七条 山东省专利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市知识产权局;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对外省科学技术人员与山东省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的山东省专利奖推荐项目,由山东省实施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推荐。
特殊情况下,可由推荐项目所属学科带头人或二名以上博士生导师签字推荐。
省属大型企业可以直接向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申报。
第八条 专利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二)存在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中;
(四)将某一系统、某一设备组合起来申报;
(五)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专利奖。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报山东省专利奖,应当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山东省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和该专利的技术说明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第十条 推荐单位按照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推荐奖励项目,填写推荐意见,向山东省专利奖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办公室对参评项目进行专利权有效性确认和初步审查,汇总后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审查申报材料的基础上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获奖项目得票必须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多数。
第十三条 山东省专利奖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评审出的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进行复审后,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一周。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山东省专利奖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定。
第十五条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向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牌,对获奖项目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对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由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荣获山东省专利奖的,可作为参加山东省评选优秀发明家或先进工作者时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获得山东省专利奖二等奖以上的专利项目具备由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的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专利奖的,一经查实,由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其奖励,追缴证书和奖牌,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一经查实,由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建议当地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山东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0日起试行。2003年5月15日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山东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同时废止。
二00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