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科技创新奖励政策
为加快推进全市产业振兴提升,探索激励人才引进、科技创新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新途径,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近日,市政府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奖励若干政策,对我市承担的重大科技项目、创新平台、科技合作、科技成果、专利等给予资金奖励。
奖励范围为列入国家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批准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和通过科技合作共建的研发检测平台;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技术含量高并形成显著效益的专利。
科技项目方面,凡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牵头单位,一次性给予每个项目30万元资金奖励;第二承担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
创新平台方面,凡被批准承担国家、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
凡牵头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被认定为国家、省、市战略联盟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
凡被批准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
凡经国家、省科技部门批准或备案建设的国家、省高新技术创业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国际合作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火炬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奖励。
科技合作方面,凡与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或国外院士合作共建院士工作站,并被省、市科技部门批准的承建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
凡通过科技合作引进国内外高校院所独立或联合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科研创新平台,具有实质性进展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
科技成果方面,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奖励,第二承担单位按50%的标准奖励;
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第二承担单位按50%的标准奖励;
对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按照《莱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标准执行。 专利方面,设立莱芜市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按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的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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