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职务发明人分享更多知识产权收益
让职务发明人分享知识产权收益,才能使职务发明人拥有较多的财产性收入,使其更好地进行自主创新,加速创新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
职务发明人才是知识产权的真正创造者。投入及其技术条件,都是自主创新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而要创造出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成果,则主要依靠职务发明人的聪明才智的发挥与创新。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世界500强企业,其无形资产的价值,往往要大于其有形资产的价值。
国立科研机构发明人将与国家共享研究成果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并允许科研人员用自己研发的成果创办企业。
我国最新通过的科技进步促进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就将确立“将财政性资金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者”的制度,也将使单位与发明人共同拥有知识产权、或者使发明人个人拥有知识产权成为可能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突破。要认真兑现国家规定的奖励与报酬。
因此,我们的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就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提高其奖酬比例,以使职务发明人拥有较多的财产性收入。比如,上海市规定,发明人可在技术转让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的报酬。湖北省化学研究院规定,专利技术转让,发明人可分享转让收益的2/5;专利产品开发,发明人可分享产品利润收益的1/3;发明人获得的收益一般是总收益的35%,略多于1/3。 |